|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昨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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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01 17:28 文章来源:西安晚报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获悉,在对原条例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昨再次提交会议审议。
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据悉,为明确住房公积金的权属,草案修改稿增加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另外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进城务工人员也可申请缴存公积金
鉴于条例草案对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过于笼统,修改稿中对其进行了完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有工资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动用亲属公积金需本人书面同意
草案修改稿明确了十一种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情况,同时明确“职工购买、建造、修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需要提取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应当经本人书面同意”。“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内账户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公积金财务报告要向社会公布
对于公积金使用情况,草案修改稿规定,“市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中心的财务收支、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同时规定:“管理中心应当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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