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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发布
2006-11-09 14:50  文章来源:陕西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 (记者 江国成)国家税务总局8日发布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
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等5种情形,以及申报内容等相关
操作办法。
  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包括:1、年所得12
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申报办法,符合第1种情形的纳税人,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
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
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
报纳税过,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符合
第2至4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
就应当按照上述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第5种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暂未明确,
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上述法规要求在纳税年度终了
后3个月内,需申报其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
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
  申报的“年所得”包含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
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
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依据上述法规,在计算年所得时,可以剔除三类免税所得,即个
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实施条例第二
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并规定除“个体
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年所得”外,其他各项所得均以毛收入额来计算“年所得”。
  上述法规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
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
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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