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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的内容特点
2006-11-14 09:49  文章来源:陕西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继去年《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颁布后,《陕西省文物保护
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于十月施行,《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省依法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步入了新的阶段。
  得天独厚的文物资源,使陕西文物保护与其他方面关系尤为密切。
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发展机遇和凸显的矛盾,社会广泛关注与支持的
同时,文物的密集区内,保护文物与城市化建设、旅游发展、群众生
产生活的关系千丝万缕。大遗址和历史文化名城、村镇保护的形势严
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周边的违法构建屡禁不止,一些建设
项目因未考古勘探造成文物破坏,民间收藏和非国有博物馆的兴起而
缺乏规范等等,《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修订,
重要的还在于《条例》内容更适应新时期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具有较
强的前瞻性和操作性。体现出如下几方面特点:

  着力于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强化文物保护领导管理。《条例》体
现了国家保护为主的理念,强调了政府职责和领导地位。规定县级以
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正确处理
文物保护与建设规划、旅游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文物的
安全。在明确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还就各有
关部门职责,文物系统内文物保护机构,文博单位以及群众性文物保
护组织的职能,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彰显文物大省,加大文物保护的分量。根据陕西古都城遗址、帝
王陵、古建筑、石窟寺数量和价值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的实际,《条
例》将不可移动文物细化为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革命
遗址;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民居等。在沿用法定的文物保
护单位等级规定的基础上,对上述不可移动文物实行重点保护。这有
利于分清主次,把握轻重缓急。

  从实际出发,强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条例》针对本省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存在的开山炸石、挖沙取土、修建坟墓、存
放易燃易爆物品、修建人造景点以及违规进行基本建设等,用列举的
方式列入禁止行为,这有利于在管理和执法中进行把握。针对大遗址
田野文物分布广、范围大的实际。《条例》除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还规定建设控制地带也应当设
置保护标志和界碑。对古都城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等条例
还特别规定了实施必要的征地保护。这是有效彻底的保护措施,又是
法规政策性很强的事项。在周边环境的治理上,《条例》规定,对不
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和有碍周围环境风貌的单位、村庄及其他建筑物、
构筑物,应当进行改造,或者拆除、搬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补助或者安置赔偿,体现了遗产保护的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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