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规范旅游景点价格行为 “最终解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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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1-09 11:36 文章来源:陕西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本报讯 (记者 王向华)“本单位拥有最终解释权”,不少旅
游景点都会在其价格表上写上这么一句,以便为自己留有一定“余地”
。为此,西安市物价局日前明确指出,这是一种不规范的价格行为,
今后任何景点的价格公示均不得再出现这样的字样。
据了解,物价部门在检查时发现,部分旅游景点在价格公示栏中
标有“本单位拥有最终解释权”字样,一旦就票价与游客发生纠纷时,
景点便以此搪塞游客。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景点价格行为,西安市物价
局与西安市旅游局近日制定了旅游景区12条收费价格公示制度,作为
旅游景区价格管理的蓝本。这些制度对门票价格、购票须知、优惠标
示、商品价签、填写要求、检票标尺、价格投诉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
定,同时要求价格公示中不得再出现“本单位拥有最终解释权”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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