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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07-01-08 16:30  文章来源:陕西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浮动水价、两部制水价、累进加价将全面推行

  本报讯 (记者 梁伟 通讯员 王辛石)根据国家发改委、水
利部联合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水利厅
日前联合颁布了《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该《办
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类及构成,在供水价格核
定、水价制度、水价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首次
对利用供水渠道排水确定了收费标准。其中农业供水按供水生产成本、
费用核定,不计税金和利润。非农业供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税金及利润核定,利润水平按供水净资产利润率确定,净资产利润率
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1.5-2%确定。对供水单位之间调剂
供水的,规定按照水资源紧缺程度和充分利用原则,按调出方同类供
水价格20-60%确定。
  在水价制度方面,明确以实行计量水价为主,在条件成熟情况下
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两部制水价规定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
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确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
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税金和
利润的原则确定。对实行计划用水的用户,要与供水单位签订供水合
同,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对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农业饮水价格,
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供水经营者可以季节性浮动价格,上下浮动比
例不超过正常水价的15%。
  此外,对企业单位利用供水渠道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承纳区
用水标准的废水、污水的行为,《办法》规定水管单位可以收取排水
工程维护费和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农业灌溉水价的20-50%核定。除
农业排涝工程外,受益范围明确的水利排涝工程,管理单位可向受益
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排水费,标准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部门按略低于供
水价格的原则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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