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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欠缴公路养路费滞纳金计收比例降为5‰
2007-08-17 16:36  文章来源: 华商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省政府日前就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发出通知,规定每月10日前未按相关规定缴纳当月养路费者,次日起,除须全额缴纳养路费外,还要依法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据悉,《通知》将滞纳金计收比例由1%调整为5‰。《通知》要求,养路费征稽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养路费,执行减免政策,各市、县、区 政府不得擅自出台养路费减免规定。对超出我省行政区域内固定线路、固定区域行驶的车辆,累计优惠征收幅度不得超过应缴全费的25%。对跨行我省且累计优惠幅度高于25%的外省车辆,按我省养路费标准补征差额部分规费。
  对因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形成欠缴养路费的,以及非恶意欠缴(逃)养路费、缴费义务人能够积极足额缴清养路费但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经省级征稽机构核准,可适当减免滞纳金。

  新增车辆应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起10日内,缴纳养路费,否则第11日起开始计收滞纳金。拖延车籍登记却上路行驶的新购车,购车日则是追缴养路费和滞纳金的时间依据,并按规定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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