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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2008-11-10 10:01  文章来源:省商务厅商改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成品油批发企业、专项用户、仓储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和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8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省内所有合法经营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都必须进行年度检查。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验主要检查:成品油市场监测网上直报执行情况;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经营企业须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年检,逾期不办理视为年检不合格处理。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及仓储经营企业,须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须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对吊销、取缔、关闭以及有证无站的零售企业,一律将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收回并上缴我厅。
  二、检查提供的材料要求
  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应向省商务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七)油库及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油库及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扩建的,需提供油库及加油站(点)省商务厅出具的批复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九)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三、检查具体要求
  1、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检查要求认真审查,组织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据实填写《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1),并对《登记表》中有关数据指标进行统计汇总(同时制作一份电子表格汇总表)连同年度检验总结于2009年1月15日前报我厅商业改革发展处。
  2、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要在自检自查本年度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写《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2)(本年度12月经营数据可填写预计数),将本企业2008年度自查总结报告、《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和《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副本以及本通知要求提供的相应书面材料于2008年12月15日前报我厅商业改革发展处。需变更企业名称、法人及地址的要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应的材料,并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一并交回。
  联系地址:西安市和平路116号金鼎大厦729室
  电    话:029-87291665       传    真:029-87292580

  附件1:《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附件2:《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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