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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进一步推动横向联合与经济协作的若干规定
2006-08-01 10:53  文章来源:陕西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横向联合的政策规定,抓住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产业转移的历史契机,进一步推动横向联合与经济协作的健康、快速发展,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开展经济技术合作要遵循“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联动发展、共谋振兴”的原则,打破思想上、体制上的障碍,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企业法人为主体,有形和无形资产为纽带,谋求共同利益为目标,发展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条 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吸引中央部省属单位或企业,外地(指本市以外地区,下同)国有、集体、乡镇、私营、个体工商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民营科技企业等,以资产、实物、工业产权和先进技术等多种形式来宝开
展各种经济技术协作。
──联合建设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开发使用人防工程项目;
──联合或独资兴办资源开发或资源深加工项目;
──“嫁接”改造国有大中型企业,联办各类集体、乡镇企业;
──承包、租赁、兼并或参股经营工业、农业、商业企业;
──从事农、林、牧、渔多种经营和房地产开发;
──独资、合作或合资兴办文化、教育、商业、旅游、服务、卫生和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凡在我市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和新兴产业项目开发的企业,经批准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开设“窗口”并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同类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外地来宝兴办生产经营性企业和基础设施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可享受减免缴土地出让金的待遇。
第五条 外地在我市山区县兴办的资源开发项目,3 年内免征所得税,3年后纳税仍有困难的, 经批准可以继续免税。
第六条 外地在我市独资、合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可享受国家给予我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外地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本市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其亏损额用一一年度的企业盈利弥补;若亏损额过大,可连续弥补5年。
第八条 外地企业以名牌产品作为投入来宝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可按高于其投入比例分配企业税后新增利润。
第九条 积极吸引外地为我市名优产品协作配套的厂家来宝投资办厂,为我市实施名牌产品集约化规模经营奠定基础。我市大中型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名优产品的自配率。
第十条 外地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在宝从事技术成果转让、咨询服务等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为我市引进资金(指从我市以外地区引进有偿、无偿使用的资金)并对引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引进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有偿使用资金, 按引进资金额的0.5-2%给予奖励。
2、引进低息(国家基准贷款利率以内)或无息资金,可在第一条资励基础上,再分别按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计息节约额的10-20%增加奖励金。
3、引进无偿使用资金,按引进资金额的5-10%给予奖励。
4、奖励金由受益方在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5、新建项目,其奖励金在工程管理费中列支。其它情况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大力发展与经济发达地区、周边地区和友好城市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协作。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收集、编制洽谈联合与协作项目,不断拓宽区域经济合作领域,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各驻外办事机构的信息渠道、经济纽带、协作窗口作用,及时收集经济、技术信息主动为企业引进资金、物资、技术、人才牵线搭桥,并允许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鼓励本市各部门、单位和企业,继续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沿海、沿边、沿江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开办“窗口”企业和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外地企事业单位来宝投资,开设经营窗口和办事机构,由市、倒经协办协调,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对外地企业的地方性收费项目,按省、市政府统一制定的收费明细卡执行,企业有权拒绝和抵制其它任何收费和摊派。
第十六条 外地投资者在经济合同发生纠纷争议或投资权益受到侵害时,合作各方可先通过协商或协商解决。协商不通的,可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第十七条 各县、区和市级各经济部门,要把推动横向联合与经济协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分管领导,落实工作机构,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前颁布的有关政策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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