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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鼓励外地客商投资优惠政策
2006-08-01 10:54  文章来源:陕西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西安地处中国西部地区,除享受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颁布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同时西安市也依法制定了部分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税收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0%,对在西安市区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进入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从第三年起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被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可超过五年。
  3.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免二减三"优惠政策。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入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再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本市财政部门核准,可返还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50%。已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的企业,可返还已征所得税额的三分之一。
  6.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7.企业地方所得税的税率为3%。外商投资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在经营期开始60%的期限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其中年所得额在100 万元人民币且利润率在15%以下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免征期。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型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及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8.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和增值税,并实行出口免、抵和退税政策。
  9.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和包装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监管。
  10.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如采购国产设备,且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11.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使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其他税收和折旧
  12.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13.1999年4月1日以后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凡达到一定规模并具有较高效益,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解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
  14.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加速折旧。
二、外汇管理
  15.外商投资企业可凭营业执照在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现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经市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在中国境外开立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企业需要选择是否结售汇,其一切正常的外汇收入均可保留现汇,并全额进入企业外汇帐户。
  16.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经营所需设备、物料等,均可凭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和有效进口凭证付汇。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设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所需经费或营运资金,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后,可汇出境外。
17.外国(境外)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在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依法汇出境外,免征汇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出境外。
三、土地使用
  18.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规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19.1996年4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属农业综合开发、兴办农林牧渔业、能源、交通、市政设施建设的,免征场地使用费;兴办教育、科研、卫生、体育事业的,可减半征收场地使用费;兴办农副产品加工和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的,经批准10年内减半收取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有困难的,经批准允许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20.受让的国有土地在完成批准总投资(含土地出让金)40%以上即可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21.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便可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受让方暂无力支付全部出让金的,经出让方同意,可以延期或分期支付,延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分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22.外商投资企业可用农村集体土地折价入股的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依法征用并办理出让手续后,可以进入地产市场。
四、中介奖励
  23.生产类项目、农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额的千分之二奖励中介人;非生产类项目,经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奖励中介人。
  24.奖励中介人的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拨,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每季度由市外经贸局将拟支付的中介费金额汇总,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兑现。
  25.中介人获得的中介费,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属外籍人员,可依法汇出境外。
五、金融
  26.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27.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28.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六、其它方面
  29. 鼓励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来西安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和内资企业。凡外商承包、租赁西安市企业,实行与本地人员承包、租赁企业相同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西安市企业、投资新办企业,凡外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的,均可批准、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政策。
  30.外商在西安市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进口的料件及其出口产品,国内运输费用高于沿海地区的部分,在中方利润分配中给外方投资者以一定的补贴。补贴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1.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及其随行眷属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出入境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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