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陕西省商务厅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务系统 >  正文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塔产业园执行国家优惠政策
2006-08-01 10:56  文章来源:陕西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的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和培训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二、研究开发投入的政策
  1、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
  3、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
  4、对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税务机关批准,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扣除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5、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允许提供资助的企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鼓励投资的税收政策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出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另外,其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鼓励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及技术引进的税收政策
  1、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出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出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不需要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鼓励技术转化的税收政策
  1、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3、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税收政策
  1、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等,除按照国家[1997]37号文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强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实力,我国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增值零税率的政策,具体规定为:”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的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既征即退。另外,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出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软件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七、鼓励发展科技服务的税收政策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八、鼓励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创新科技产业化的税收政策
  1、对中国科学院院士的院士津贴;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对特聘教授奖金;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给科技人员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支持科技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
  1、国家的科研单位出国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经费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2、对国家经贸委所属10个局的科研院所改企业的,给予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科技活动有关的营业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
  3、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到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您的评论对我们改进工作很重要,请赶快发表吧!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 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西安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西安市近期蔬菜市场批发价格有所下降     2006-08-01 10:55
西安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西安市上半年粮食、副食品价格涨落互现下半年价格走势将趋于平稳     2006-08-01 10:53
西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多    2006-08-01 10:51
六项政策鼓励外商投资西部    2006-08-01 10:50
汉中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6-08-01 10:48
宝鸡高新区主要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2006-08-01 10:47
榆林市优惠政策    2006-08-01 10:46
陕西省优惠政策    2006-08-01 10:44
西安市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2006-08-01 10:41
杨凌示范区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2006-08-01 10:40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陕西省商务厅 联系人:王发合 电话:029-87291591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国 华 电话:010-51651200-606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