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至县盘活公有存量资产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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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01 10:57 文章来源:陕西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 凡各种所有制企业和单位、个人,盘活我县公有存量资产者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 鼓励国内外各类企业和个人购买租赁县境内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四荒地”,发展高优农业、生态农业、创汇农业,兴办种养加基地。拍卖底价可低于评估价的30%,城镇下岗职工参与农业生产开发可低于评估价的40%,价款允许在五年内分期付清,也可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拍卖租赁后由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自主经营,使用期最高可达七十年,并依法享有继承、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利。
三、 鼓励国内外企业采取兼并、联合、合资合作、收购、租赁、股份制、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我县公有存量资产。企业之间可实行兼并,可实行股份制,也可实行租赁,还可实行资产划转、无偿使用的方式兼并。国有企业转让收入作为国有资产返还给企业有偿使用。资债相当的,实行零价转让;资大于债的,可分期付款;资不抵债的,由企业上缴的地方税中返还,逐年抵补。
四、 对被盘活企业愈年三期以上的应收货款,确已难以收回的,经财政部门审批,可扣减50%用以冲减企业资产,帐消债留,由企业催收,催收部分按企业实现利润处理。企业历年节余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等,在资产评估时视同负债处理,从企业净资产中予以扣除。
五、 被盘活企业历年明亏挂帐部分,经税务部门同意,由盘活企业在3年内用所得税税前利润弥补。三年内弥补不足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税后利润弥补。
六、 被盘活的国有企业历史欠税、欠息,实行“新帐不欠,旧帐暂缓,作出计划,逐年归还”。
七、 盘活存量资产,涉及到土地、房产、设备等有形和无形资产转让的,免缴各类收费。对土地实行有偿转让的,能一次付款的,优惠30%,不能一次付款的可分期付款。
八、 被盘活企业的原有职工由盘活企业择优录用,对富裕人员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交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对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用,可从原企业净资产中切出一块予以解决。原企业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障统筹金,可从其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
九、 对参与盘活我县存量资产企业的检查,实行审批制度,任何检查需事先征得政府领导同意,并由县政府办公室出具书面证明。
十、 除税收外,其他涉及盘活存量资产企业的各种收费一律报县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对于各类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企业举报后由县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 涉及盘活存量资产各种手续,由县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实行“联合办公,分口办理,一周办结”制度。
十二、 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盘活存量资产的,按照上述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执行。
十三、 本规定由周至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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